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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出资以婆婆名义买的房,该判给谁?

冉崇高 钟丽君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2022-12-06

尊老爱幼、诚信友善是我国家庭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坚持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原则,依法妥善化解矛盾,应是处理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判决了一起房屋所有权确权案。



基本案情


这是一起婆媳纠纷,起因是七年前的一次“借名买房”。


2014年11月,冉某出资全款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上冉某签字写下的是婆婆赵某的名字。


随后,冉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又代赵某与一商务公司签订托管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租金收款账户名则是冉某的丈夫兰某。2015年12月,冉某将该房屋登记在婆婆赵某名下。


2018年9月,冉某以自己名义与上述商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房屋的托管期限延长至2021年9月15日。该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一直是冉某在支付,相关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大修基金、税务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原始凭证资料也一直由冉某保管。


2018年底,兰某写了一份《慎重说明》,称该房屋系自己与冉某共同出资购买,因政策限购才将房屋登记在母亲赵某名下;母亲赵某和丈夫的生活费都是由自己负担,她无力购房,更没有出资购买该房屋。2019年1月兰某去世后,赵某以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为由,将该房屋重新补办新证并拟挂网出售,并于同年8月强行搬入该房屋内居住至今。


自此,婆媳二人产生纠纷。冉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院判决 


重庆五中院经二审后认为,从诉争房屋的购买资金来源,对诉争房屋的占有、出租收益,以及持有、保管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及不动产销售发票、产权登记凭证等重要的原始资料看,冉某应为诉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同时,冉某与赵某系家庭亲属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根据赵某之子兰某生前出具的《慎重说明》,结合赵某经济收入来源等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诉争房屋认定为借名买房而非赠与法律关系,更符合当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诉争房屋归冉某所有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现赵某夫妇已搬入案涉房屋居住,鉴于赵某年事已高,既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能力再行购房居住,而冉某虽无赡养赵某的法定义务,但自身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负有较大责任,应保证赵某夫妇的居住权。现冉某就此自愿向法庭作出书面承诺,并积极表示在自己力所能及情况下对赵某夫妇按月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这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故诉争房屋归冉某所有将更加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诉争房屋归冉某所有,并对该房设定居住权限制,即冉某应保证赵某夫妇的居住权,在其生前不得将诉争房屋予以出租或出售。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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